向父亲索要大学学费能获法律支持吗
     
    【案情介绍】

    原告女大学生丁某父母于199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约定丁某由母亲自行抚养。2012年9月,原告无法交清学费,遂要求她的父亲交付学费10000元。父亲丁某某此后向丁某就读的学校校长出具了一份信函,信函中写明:现因为家中有特殊原因,所以暂时无法交纳学费,还请校长谅解,但保证在年底以前将学费如数交给贵校。然而,丁某某却反悔了,并没有按照信函中的承诺交纳该10000元学费。因此,丁某将其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父丁某某支付其教育费10000元。


     
    【王律师评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案纠纷并非是抚养费纠纷,丁某某并不负有支付其女上大学期间教育费用的法定义务,如无丁某某承诺愿意负担其女教育费用的承诺,该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因有证据证明被告丁某某同意为其女儿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10000元。故而,本案案由应定为合同纠纷。其次,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原告与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就白某上大学期间学费问题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因该约定并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且从伦理道理的角度来说,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支付上大学的费用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故该合同成立并有效。在前述法理和伦理基础上,被告丁某某违反其承诺拒不支付教育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丁某某自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日期:2017-5-22 阅读:144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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