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超诉讼时效,抵押权是否消灭?
     

     《物权法》第202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所称抵押权行使期间或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抵押权是否因此消灭?还是抵押权不消灭,抵押人仅可对抵押权人主张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我们认为:(1)《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条规定的是抵押权的司法保护期,并非抵押权的存续期间。(2)主债权诉讼时效期满后,抵押权人丧失的是抵押权受法院保护的权利即胜诉权,抵押权本身并未消灭。因胜诉权的丧失一般等同于权利消灭的效果,故司法实务中不乏直接表述“抵押权消灭”的情况,本期天同码案例6、7可为此点参照。作为“一般”之外的特殊情形,亦即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人自愿配合履行,嗣后再反悔的,法院不再支持。即,“自然”状态的抵押权在理论上是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3)《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规定在《物权法》生效后,对抵押权不再适用。(4)根据本期天同码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具体适用《物权法》还是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应依抵押行为发生时的法律确定。(5)根据本期天同码案例2,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主债权经法院裁判后不再计算诉讼时效,司法保护期亦不再计算。同时,按前述(1)、(2)观点,应认定抵押权并未消灭,且将一直受法律保护。

    日期:2017-5-22 阅读:13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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