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5月,小陈夫妇选中了一辆产自上海的运动型小轿车,价款近9万元,小陈与天津销售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小陈从天津销售公司购买黑色小轿车一辆,交纳定金10000元,并到展厅自行提车。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小陈夫妇交纳定金后,等了两个月,天津销售公司却通知小陈其所购买的车辆已经停产,双方两次交涉解决购车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后,小陈将天津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双倍返还定金。
庭审中,天津销售公司辩解说,原告请求的定金不是违约性的定金,不适用定金罚责。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仅约定了定金的数额,并没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另外,厂家不再生产该型号的车辆属于情势上的变更。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而被告未能依约提供合同标的物,对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解除双方合同,被告天津销售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000元。
王律师评析
为什么能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作为汽车生产出售的企业对于汽车的生产、出售应当有明确的生产、出售规划,而相对于汽车购买方来讲,应该更清楚车辆型号生产、销售的情况,在双方签订合同及履约的过程中,针对因车辆停产,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车辆生产企业存在过错,且不能生产是因为生产计划调整导致,不属于合同法解释“情事变更”原则规定的非商业风险,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合同内容,适用法律方面正确。同时,王律师也提醒广大读者,在日常经济往来中,订立合同约定定金责任时,应当根据所要弥补的损失性质加以明确约定,比如为了避免任意解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明确约定为“解约定金”字样,另外,对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抗辩事由,应当准确理解其规定的本意,因为法律的规定,是要保护合同双方的真实本意和合法权益,避免恶意订立合同,以寻求非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