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房屋纠纷案例
     

    案件介绍:

    坐落在北京市房山区的诉争房屋系某公司所有,该单位的职工张江世系诉争房屋的承租人。

    2005年7月18日,该公司和张江世签订了《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张江世,这算了张江世夫妇的共之后购房款为2.7万元。该房屋购房款及公共维修金系王启超支付,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张江世名下,该房屋居住人为王启超的弟弟王元氏。

    王启超在2012年5月起诉要求张江世协助其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法院在2013年3月7日判决张江世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张江世在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启超的诉讼请求。

    王启超不服判决申请了再审程序,经抗诉机关审查后,认为不符合监督条件,因此没有支持王启超的再审申请。随后王启超再次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王启超经上诉后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

    2015年6月8日,张江世将王启超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腾退诉争房屋。

    庭审过程:

    本案件诉讼过程中,张江世在2015年7月11日去世,其配偶及其子张真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本案件诉讼。张江世的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案件审理中,王启超持有本案件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计价表及购房票决原件,用以证明其以张江世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张江世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是其委托王启超办理购房手续,并垫付购房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王启超对张江世(此时张江世没有去世)的主张也不予认可。

    王启超起诉要求张江世协助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时,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其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诉争房屋系政策性保障住房,照明虽然缴纳了购房款,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江世同意以其名义购买诉争房屋,基于诉争房屋的性质和证据的充分性,法院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因此二审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审判结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王启超、王元氏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诉争房屋腾退给白美贵、张真。

    二、白美贵、张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启超、王元氏购房款2.7万元及公共维修金1480元。

    王律师案件点评:

    王律师认为,不动产权属等级证书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依照已经生效的判决确认,本案诉争房屋系张江世和其配偶使用折算工龄优惠购买的单位分配的内部公房,张江世依法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王启超虽然持有该房屋的原始购房合同、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缴纳购房款的票据及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与张江世之前系借名买房,但经法院生效判决及检察院监督程序均没有认定王启超的此项主张,现张江世去世后,其继承人刘宝玲、张真作为诉争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要求王启超返还诉争房屋,于法有据,且有事实基础,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本案件的购房款及公共维修金由王启超支付,因此王启超反诉要求白美贵、张真返还房屋购房款及公共维修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关于房屋差价款,依照法院所查实信息,诉争房屋出售之前的承租人为张江世,该公司出售房屋是针对于承租权人进行的,张江世系该房屋的所有权人,王启超和其弟王元氏在该房屋内居住使用,张江世并没有收取认可费用,现王启超要求刘宝玲和张真按房屋市场价格给付房屋增值补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其此项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日期:2017-5-22 阅读:143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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