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如何认定“碰瓷”索财行为?
     

     一、案情简介

      2009年1月12日,张某与朋友“鸡新”、“阿峰”、“阿伟”从广东来到广西蒙山县。经合谋后,决定利用“碰瓷”骗点儿钱。某日11时许,“鸡新”、“阿峰”在国道321线渡槽路段,故意用自行车去碰撞一辆运砖的机动车,制造“车祸”。张某则冒充“伤者”阿伟(经广西蒙山县人民医院诊断:阿伟右尺粉碎性闭合性骨折)的亲属,几个人一同威胁、要挟机动车主温某给10000元钱。温某被迫答应给8000元,并当场给付了2000元。随后,张某跟随温某去取余下的6000元时被民警抓获。

      二、笔者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关键在被害人是受到欺骗后“自愿”交出财物;而敲诈勒索罪被害人是因害怕“被迫”交出财物。

      从本案看,被害人温某交付2000元钱给被告人张某,是张某等人威胁、要挟了他,他不给这2000元钱就无法离开现场,张某等人使被害人温某因恐惧而被迫交付款项。由此可见,张某等人并非使用欺骗方式取得财物,也就是说温某给张某2000元钱不是“自愿”的,而是“不得以”而为之。张某获得2000元钱虽然是虚构了一个事实(扮装成伤者家属),但这是其直接向温某发出威胁要挟的言语,因而他的行为不属诈骗。

      综上,张某的行为是一种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日期:2017-5-22 阅读:134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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