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大杰与张晓红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婚后共有财产住房一套归女儿罗冰冰所有”。离婚后,张晓红仍与女儿罗冰冰共同居住在该房屋,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后罗大杰反悔欲撤销对该房屋的赠与,其女儿罗冰冰一纸诉状将罗张二人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并要求罗张二人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一审法院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驳回了罗冰冰的诉讼请求,其裁判理由是,赠与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赠与房屋的需要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后才能完成所有权的转移,在房屋未过户到罗冰冰名下之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之后,原告罗冰冰不服生效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再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律师评析
表面上看,该案属于赠与合同纠纷,事实上,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是一般性的规定,但是,在有特别规定时,应根据特别法优先一般法的原则适用特别规定。该案中的房屋处置协议虽属于赠与合同,但它本质上是涉及赠与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婚姻法有特别规定时,应优先适用特别规定。该案恰恰是一个有特别规定的案件,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一方面,协议双方应遵守婚姻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另一方面,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就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得反悔。
在本案中,并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不得反悔,财产分割协议属于夫妻双方合意处分共同财产的合同,依附于婚姻关系,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形式。因此,该房屋即使没有过户,罗大杰和张晓红也不享有任意的撤销权,以确保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安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