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却签买卖契约 法院判合同无效
     

    “卖家”:

      借款抵押的房子被过户了

      2003年,黄先生购买了单位的一套房改房。房子在鼓楼区,面积近70平方米。

      他在诉状中写道,2006年家里困难,他向赵先生借了3万元。对方要求他把房子的权属证及身份证拿来抵押,并要求双方去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他表示,去年12月,因单位发放购房补贴去房产局调档,发现房子已在2007年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到了赵先生的名下。

      黄先生认为,对方只是要求他把房子作为抵押,虽然此前双方签订了《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但并不是真的要买卖房屋,契约不能成立。他请求法院判令将房屋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

      “买家”:

      是正常的房屋买卖,价格合理

      一审时,赵先生辩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并不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有黄先生本人的签名,不存在欺骗。价格由双方商定,售价低是因为黄先生买房改房仅支付2.5万余元。黄先生没有其他住所,赵先生同意他在涉案房屋居住,所以价格才优惠。

      法院一审查明,2006年12月底,双方签订《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按契约黄先生将房屋以3万元卖了。双方于2007年2月交付房屋,黄先生要在此前将房屋腾空、清空户口,双方申办更名手续。合同签订前,赵先生已支付3万元。2007年1月,双方提交了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当月,房子转移登记到赵先生的名下。此后,房子由黄先生实际居住。2007年,黄先生支付对方3000元,说是借款利息。

      法院判契约无效

      一审法院还查明,2007年3月,赵先生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借款28万元。他用这套房子做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但合同中房屋价款、合同履行、房屋使用、款项支付等情况,都不符合一般房屋买卖特点。赵先生对于上述情况没能作出合理解释。结合黄先生的陈述及住房借款等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并没有买卖涉案房屋的合意,双方之间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契约不能成立生效。赵先生应当将房屋返还给黄先生。

      但由于房子设有抵押,客观上尚不具备恢复登记的条件。黄先生要求将房子恢复登记到自己名下,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未成立生效,驳回黄先生其他诉讼请求。赵先生提起上诉,近日,南京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日期:2017-5-22 阅读:139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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