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批复(福建)
     

    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批复

    发布文号:闽劳社文[2008]319

    实施日期:2008-10-06

    正文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的请示》(闽医险发[2008]12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保人员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吸毒、斗殴、酗酒、医疗事故或其他赔偿责任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它商业保险和交通肇事方赔偿后,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日期:2017-10-3 阅读:136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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