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批复
发布文号:闽劳社文[2008]319号
实施日期:2008-10-06
正文
福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关于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的的请示》(闽医险发[2008]12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保人员因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吸毒、斗殴、酗酒、医疗事故或其他赔偿责任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因交通事故造成伤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它商业保险和交通肇事方赔偿后,余下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此复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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