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未取得驾驶资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7〕327号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柳兆福诉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支公司一案的咨询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中,“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驾驶人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形。根据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的相关规定,驾驶人需要驾驶某种类型的机动车,须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准驾车型资格,因此,实际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应认定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
下一条 : 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南安市人民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中国法院网 |
泉州企业律师网_泉州刘振忠律师_知识产权_泉州刑事辩护_南安律师_泉州知名律师_企业合规化管理_泉州合同纠纷咨询_泉州债权债务咨询_泉州交通事故律师_泉州征地拆迁诉讼 联系手机: 13959863044 版权所有 泉州企业律师网 技术支持 哦呀科技 © Copyright 2015. www.qzqy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您是本站第 位访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