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重点(赔偿项目)指引
     

    庭审重点(赔偿项目)指引


    要善于归纳庭审重点,要善于以自己的法律适用、论证逻辑为基础,替法官总结争点,要善于在法官笼统的争点下通过分争点的区分,展现自己的论证逻辑,敢于补充,阐明为何是争点的理由。围绕庭审重点及发表最后意见的时候,应强调下列特殊地方:

     

    1. 责任比例

    如果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事故,应强调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4)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5)责任无法划分的,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强调理由:《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强调机动车的责任,重视对非机动车及行人的保护。

     

    2.交强险限额

    1)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如果各项赔偿金总额没有超过12万元,并且车主/司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下落不明),要求法官不区分医疗费1万元的限制,把全部的医疗费判决由保险公司在12万元内先赔付。(有判例)
    3)被告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被告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上述的规定的比例赔偿。
    4)如果被告在交强险以外,还有商业三者险,并且我方的赔偿总额超过12万元,则积极劝说、配合车主方要求将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赔偿项目判决由车主承担。(车主可以凭该判决直接去商业险公司理赔)

     

    3.责任主体及责任份额

    1)同一案件中有两名以上赔偿义务人(比如因为出借、挂靠、租赁、买卖等情形涉及名义车主及实际车主问题),要强调对方的免责或者少赔的举证责任,指出对方的证据瑕疵,反驳对方的理由,积极提出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

     

    2)强调上述赔偿义务人的行为直接结合构成共同侵权,应当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医疗费

    1)如果涉及伤者本身其他疾病,强调治疗其他疾病是伤者进行手术或者康复的前提条件,所发生的医疗费不应该予以扣除。
    2)如果涉及伤者原来的伤情,强调原来的伤情不影响本次伤残鉴定结论,因为原来的骨折部位比其他部位更加坚固。
    3)如果涉及伤者转院治疗,强调对医院、医生、医疗方案的选择权是伤者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转院治疗有利于伤情早日康复。
    4)如果涉及伤者回家乡医院治疗或者在社区医院复查,强调伤者的便利及人性化选择。

     

    5.后续治疗费

    建议车主同意一次性赔偿,理由:本次赔偿的仅仅是手术费,如果待实际发生以后另外起诉,将包括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及诉讼费,金额肯定高于现在的金额,而且自己还需要再次出庭,增加诉累。

     

    6.营养费

    没有“加强营养”医嘱的时候,强调手术记录,强调手术必然失血,术后加强营养是必然的生理需要,与医嘱上面有无“加强营养”字样无必然关系,希望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依法支持。(有判例)

     

    7.护理费

    没有“加强护理”医嘱的时候,强调“伤筋动骨100天”的生活常识,特别是老、弱、妇,希望法官依据日常生活经验依法支持。

     

    8.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1)重点中的重点,只要是“农转非”的案件,一再声明希望法官按照城市标准判决(多次强调有助于增加法官印象)。特别是证据链不完整,或者比较薄弱的时候,再三强调下列理由:伤者自身法律意识薄弱,没有证据意识,况且伤者也没有想到车祸会发生在自己身上。生活中没有谁会为飞来横祸准备证据。
    2)无论赔付多少,对伤者来说都是象征性的补偿,不足以弥补伤者失去健康的代价。法庭审理,应该侧重对受害者的保护、对弱势群体的倾斜。生活中,人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因为户口问题进行歧视性判决,同命同价是人心所向。
    3)希望法官不要歧视“农民工”,不要仅仅关注户籍,进行户籍歧视,重视本案“农民工”在城市居住生活的事实。在目前物价飞涨,通货膨胀的现实下,即使按照城市标准进行赔偿,对于伤者的漫长的人生来说也是杯水车薪,更何况再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赔偿。

     

    9.鉴定费

    如果涉及重新鉴定,特别是鉴定结论没有改变,或者有所增加,一定要求两次的鉴定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有判例)

     

    如果涉及申请鉴定人出庭,产生的“鉴定人出庭费”,要求由被告承担。(有法律依据《北京法院关于鉴定人出庭规定》)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转非”案件里面,如果被扶养人户口也是农业户口,再三强调应该按照伤者的赔偿标准(城市)进行计算才合理:因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是由伤者承担的法律赡养或扶养义务,与被扶养人本身的户口无关,与伤者的健康和赚钱能力相关,所以,应该按照伤者健康时的生活水准判决支付。(有判例)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涉及未成年人、伤者特殊部位、面部的,务必强调精神上的痛苦。

    涉及其他情节(车主有恶劣情形的,伤者个人或者家庭因此受到影响的),强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惩罚功能。

     

    如果在其他赔偿项目上存在纠缠,或者可能不利的情况下,希望法官在本项目上给予适当补偿。

     

    12.误工费

    误工工资标准问题,涉及3500元以上的,强调“合理避税”的生活现实。

    误工时间,强调按照较长时间计算的合理依据。

     

    13.交通费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进行合理说明;在发票有瑕疵的情况下,强调当事人没有证据意识,只是想反映确实存在这样的损失。

     

    14.住宿费

    外地的亲属探视伤者必然发生的费用,进行合理说明。

     

    15.财产损失

    即使没有任何证据,强调因为手术需要剪烂衣服的合理情形,手机的普及性及价值,随身钱包的必备情形,2000元的赔偿仅仅是象征性的补偿。(有判例)

     

    日期:2018-4-17 阅读:13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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