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自建有高层房屋,施工队您选对了吗?
     

                 u 农村村民自建有高层房屋,施工队您选对了吗?

                                                         刘振忠   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u 【简介】村民将自建高层建筑发包给没有高层建筑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提供劳务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u 【标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农村自建房屋高层建筑连带赔偿责任

    u 【案情简介】2014年初,被告村民王某水在长汀县汀州镇马屋桥2路7号新建房屋一幢,并将该房屋安装木模板项目承包给被告谢某发,被告谢某发雇请原告及被告张某贵为其安装木模板。原告刘某海被木模板砸伤住院治疗。2015年6月2日原告刘某海将被告王某水谢某发张某贵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12686.73元。

    u 【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水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农民可以将自建低层住宅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人。而对于农民自建高层建筑,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民兴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除修缮房屋以外的施工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或工匠承担。《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被告谢某发无建筑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也无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水自建四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应严格执行上述相关规定。作为发包人的被告王某水未对承包人被告谢某发是否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进行审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担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同时,应当依该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对被告谢某发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本质上是依过错责任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王某水的选任不当的过错责任与本案事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其连带责任的承担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受害人赔偿的实现,所以,被告王某水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某发进行追偿。

    u 【实务要点、律师提示】农村村民自建高层建筑应当审核承包人(福建省规定应当选任建筑企业)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否则,村民作为发包人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村民应当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u 【案例索引】

    1.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艾火秀、李兵开等与王何荣、官天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4)鹰民一终字第247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福建长汀县人民法院《刘某海王某水谢某发张某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5)汀民初字第165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3.乐平市人民法院占某诉朱某、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2015)乐民一初字第152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u 【法律规定】

    一、【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事实上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跨度、跨径和高度的限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门。

    第二十二条建设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三、【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一)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它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所有加层的扩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
      (二)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管理的通知》(建村[2006]303号)

    六、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农民住房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u 3.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 号)

    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对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一定规模以下的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五章 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层高: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

    (五)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前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

     

     

    作者:刘振忠,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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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18-5-11 阅读:191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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