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

    发布日期:2012-11-25

    实施日期:2012-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2]苏行他字第0002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苏行他字第0902号《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相同问题我庭2010年3月17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已经明确。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杨通诉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终止工伤行政确认一案的请示

     


     

    日期:2018-9-19 阅读:13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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