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他字第50号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11】新高兵法行他字第00001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请示的答复(【2011】行他字第50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施行前(即2011年1月1日前),工伤保险部门对职工无照或者无证驾驶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死亡,不认定为工伤的,不宜认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此复。

    �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职工无照驾驶无证车辆在上班途中受到

    机动车伤害死亡能否认定工伤的请示

     


     

     

    日期:2018-9-19 阅读:16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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