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互联网 2013-03-18
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上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下一条 : 《刑事审判参考》第112集第1220号—1235号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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