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做精神家园的守护者
     

    福建省南安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弘扬宪法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主题征文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做精神家园的守护者

                      ——以王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为例

     

    [摘要]:本文介绍王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的基本情况,本案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有效衔接相关问题。运用法律解释开展说理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书,正确适用宪法法律,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有效遏制文物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力打击文物犯罪,确保文物安全。

    [关键词]:法律解释   刑事司法衔接   故意损毁文物

     

    一、典型案件

     王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年3月31日,市文体新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赶到现场,经依法亮证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某宅第的损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对某宅第的损毁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发现某宅第西部书院左厢房(西部)后墙、后窗被拆除,损毁规格:约2.5米×2.7米,改建为现代石门,现场遗弃大量古建筑珍贵构件清代早期砖头。在当地政府和居委会的见证下,依照行政执法规定程序,违法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相应法律文书,履行调查取证

    经文物部门专家评估,该市文件保护中心出具书面意见认为王某某擅自拆除、改建某宅第的行为给当地群众特别是郑氏家族造成了恶劣影响,损毁了大量古建筑珍贵构件清代早期砖头,改变了文物原状,破坏了文物的整体结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失。该市文体新局认为王某某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犯罪,依法决定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13年1月23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某市人民法院在某镇公开审理。2月17日,某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某因犯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二、争议焦点:王某某是否构成损毁文物犯罪

    1)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与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间存在着矛盾,面临着刑事犯罪和行政处罚抉择。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王某某已经81岁高龄,为了体现“矜老恤幼”的传统刑罚思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宽容有度、以宽济严,以实现刑法的人道主义价值理念。责令其自行拆除,恢复原状,不再予以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当事人王某某在文物执法部门两次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后,继续违法拆建主体建筑物,给当地群众特别是郑氏家族造成了恶劣影响,属于故意犯罪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等宪法法律规定自觉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追究当事人王某某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结合当事人的特殊情形,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文物保护法》规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即得到了行政处罚,又有利于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教育当地群众自觉参与文物保护。

    2)破坏程序与罪刑责能否相适应。故意损毁文物罪损毁”的定义与本案损毁程度存在着是否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争议某宅第建筑面积7780平方米,而本案当事人只是拆毁了一扇门,罪刑责能否相适应。

    (3)正确处理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价值冲突。首先,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因而,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而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其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1】房屋所有权人维修自己的房屋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的自由权利。但是,自由尽管是至上和神圣,但也有限度,需要运用法律来划定其合理界限,因此限制自由的法律并非就不是真正的法律。自由亦非判断法律善恶的唯一标准,除了自由之外,还有平等、正义等。从应然的角度来看,由于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现实中的法律并非全是自由的法律。最后,法律体现了政府行政管理家长主义。法律保护人的自由也限制人的自由,自由也有一个最低限度,这个限度由法律来规定,不能因为公民有任意冒着高度危险驾驶或者自由处分自身肉体的自由,来妨碍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交通警察处罚不配戴安全的行为,体现了国家的家长主义,禁止出卖肉体卖淫的行为就是典型的限制自由。《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案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成功衔接几点体会

    法律解释在说理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书中充分应用。说理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书的运用是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为,促进文明、公正、透明执法的重要举措。如何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正确地运用法律规范和语言解释法律,以彰显法律的精神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所在。执法人员在运用具体法条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时,必须通过严密的法律解释说理将法律规范与案件违法事实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有利于制约执法人员对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不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高执法水平,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建设保驾护航。2

    一是如何正确理解故意损毁文物罪“损毁”的定义。不能把某宅第在大小与拆毁墙体本身的大小相比,并作为立案和处罚的标准,文物保护本身的价值,在于文物本身的价值属性具有历史价值、科学研究价值和艺术性,是一种无价和无形的资产,具有不可再生性。例如:王某与林某素来不合,王某故意将林某的高档电脑浸在水里(电脑板短路报废)后,取出放回原处。电脑外观本身没有损毁,但已经丧失了使用功能,仍然涉嫌构成损毁财物犯罪。因此,不能把毁坏的语义局限于字面解释,应该解释为是指损坏、毁坏、破坏文物以及其他使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史料、经济价值或纪念意义、教育意义丧失或者减少的行为。3

    二是如何正确处理法与社会的关系。法以社会为基础,不仅指法律的性质与功能决定社会,而且还指法律变迁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基本一致。社会日新月异变化与法律稳定性、滞后性带来的矛盾,如何正确处理是适用宪法法律的关键,有时候法律并没有过时,往往是人的思想观念陈旧导致了对法律的理解产生偏差。比如:刑法第275条规定了故意毁坏财物罪,什么叫做毁坏?我们最早遇到的毁坏就是物理性的毁损,如果被告人从五楼将被害人价值一万元的手提电脑扔下去摔碎,这显然是一种毁坏,毫无争议。如果遇到这样一个案子,被告人将他人价值一万多元的钻石戒指扔到大海去了,这叫不叫毁坏? 总不能说价值一万元的电脑应当保护,而价值一万元的戒指不应当保护。而相对于前面的电脑所遭到的物理性毁损来说,这个戒指扔到海里不会发生物理上的毁损啊!只要能将戒指捞起来,一万年以后其仍然闪闪发光,甚至捞起后价格还会长。这就逼着我们要对毁坏重新下定义,所以出现了这样的定义:使用物理的力量导致他人减少或者丧失了财物的价值或者使用价值。于是,将他人戒指扔到大海的行为,也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将戒指扔到海里,显然是一种物理的力量,这就将原来物理上的“毁损”之“物理”两个字用到了“力量”上了。可是过了一段时间又遇见案情,被害人鱼塘养着很贵重的鱼,鱼塘与大河只有一个闸门,被告人将闸门打开使他人价值一万元的鱼游到河里去了。如何处理呢? 如果说毁坏是物理性的毁损,则鱼在大河里生长得一定比在鱼塘里好,可是生长的再好却不是被害人的了,不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显然不合适。另一方面,在本案中行为人也并不是将鱼一条一条地抓到大河里去的,他的物理力量只是将闸门打开,鱼是自己游出去的,行为人并没有对鱼使用物理的力量。对此,就必须再对毁坏下定义。到最后,现在国外通行的定义是导致他人财物的价值或使用价值减少和丧失的一切行为都叫毁坏。4 

    三是如何正确理解“文物价值”。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面对文物犯罪案件主要是盗窃罪。盗窃的立案追溯标准应当有具体的价金钱值评估。然而文物的价值具有特殊,是由其历史、科学和艺术性,是一种无价和无形的资产,具有不可再生性因而很难以用金钱进行评估。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构成要件为损毁特定文物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并不要求用金钱来衡量文物本身的价值。

    四是正确运用法律规则指引文物行政执法。如何确定本案当事人构成犯罪?如果简单索引《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规定,文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如何有效衔接,尚未制订专门的司法解释、工作办法等指引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研)发〔1987〕32号)在实务中显不具有操作性。还应当从其他法律部门中指引,本案是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意损毁文物案(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案涉宅第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故依法应当对王某某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立案追诉。

    五是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同时具备行政执法法律素养和文物专业技术理论知识不断提高文物保护识别能力执法人员掌握了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概念和分类等专业性法律条文,运用法律规范指引开展行政执法。比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文物保护法》并没有给予完整准确的定义,而是在《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除了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还包括了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此项规定对执行《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六十七条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等专业性法律条文指明了方向。实务中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基本的法律知识,还应当掌握文物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识别技能。

    结束语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提出:“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并作为2014年中国文化遗产日的活动主题。2014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考察工作时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遗产、留住乡愁,把文化遗产作为直接关系民生幸福指数的文化大餐,是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对新时期如何加强挖掘和阐发优秀传统文化思想价值提出的明确要求。5】

    坚持依法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幸福保安康,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遏制文物犯罪,平衡文物保护管理秩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制度,也是行政执法机关践行宪法有关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等文化事业的规定。

    综上所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保护文化遗产两者的共同目标都是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参考资料:

    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编辑委员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一卷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说理式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文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办市函〔2014〕207号)。

    3】《刑法解释理念》法学讲坛,张明楷,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第16卷第6期,2008年12月。

    4】同注释【3】

    5】习近平: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文化遗产新华网,2015年01月06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5-01/06/c_1113897353.htm

     

    /刘振忠,原南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现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南安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弘扬宪法精神,推进法治建设”主题征文中获得二等奖(2015年4月)原文略有改动。

    日期:2022-6-12 阅读:52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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