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交出赃款属于法定减刑条件吗?
     

    最新案例:

      2016年2月3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裁定,对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减去一年有期徒刑,据悉,2007年8月24日,市高院终审以受贿、玩忽职守罪,判处曹文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后曹文庄被减刑3次,而昨日是其第四次获得减刑。经过4次减刑,曹文庄的刑期从死缓变为有期徒刑14年3个月。曹文此次减刑,除了与其他罪犯一样获得表扬嘉奖外,他还缴纳了115万余元的犯罪所得。据了解,曹文庄曾是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因受贿和玩忽职守被判死刑)的秘书。

      法院认为,罪犯曹文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一中院裁定,对罪犯曹文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这是曹文庄获得的第四次减刑。

      法律解说: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日期:2017-5-22 阅读:134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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