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民一庭:离婚之后发现有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诉请分割吗?
     
    王女和张男1990年在上海登记结婚,结婚1年后,张男辞去公职经商,与他人一起开设了一家公司。由于个人资产的迅速膨胀,张男还购置了大量房地产,手上有较大金额的银行存款、股票等,还有车辆若干。张男在事业取得成功的时候,已经开始享受家里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的精彩生活了。王女无法忍受丈夫的不忠,于是提出与丈夫离婚。张男后来同意离婚,于是双方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目前居住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女儿抚养费30万元。之后,2003年10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离婚登记手续。2008年,女方提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中,王女和张男采取的是协议离婚的方式,对子女和财产都有一定的处理。但是,在离婚之时,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当时双方居住的房产外,在男方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同时还有股票、现金、公司、车辆。对这些财产双方都没有明确处理,而一直处于男方名下。 对该没有明确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认定?

    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离婚两年以后发现有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仍然可以诉请分割?
     
    1、根据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已将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
    2、根据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不再规定共同财产分割的诉讼时效,这实质上已经修改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1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两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如果一对夫妻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那么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未被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等均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夫妻应当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分割。
     
    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进行分割,而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是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物权法》中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财产的变更为一人所有。
     
    第三,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进行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者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日期:2017-5-22 阅读:13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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