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在感情破裂到无法挽回时,通常都会牵扯到离婚。谈到离婚,双方最关心的当然是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离婚男女都能获得一半财产,不同的情形我们要区别对待。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法律对离婚后财产分割有了更明确的规定。我们简略归纳了以下七个常见的方面: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我国《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都在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和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夫妻分别管理或使用共同财产的
这种情况出现在,夫妻分居两地且分别管理或经营一部分财产、分割时财产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夫妻一方有使用共同财产与他人经营合伙的
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应给予另一方一半入伙财产的价值补偿。
(4)关于夫妻结婚前支付的彩礼
对于男女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5)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
1.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6)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
这种情况,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7)法院判决将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