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离出租屋是否就能视为合同解除了?
     

    (一)承租方角度:

      作为承租方如果想在正常的租赁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当积极与出租方协商;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也没有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便没有权利解除合同,单方发送解除函的效力也取决于出租方的态度。如果出租方不认可,便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确实不想再租赁承租房屋,那就应在已付租金所摊派的使用日期截止前完成对承租房屋的搬离,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应当保存相应的证据。

      虽然,法院没有支持出租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但也没有免除承租方擅自搬离承租房屋而不再履约的违约责任。出租方在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权利就承租方的该项行为主张违约赔偿。为减少损失,承租方确实因各种原因需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时,当首先与出租方积极协商,最好的方式是找到替代履约方承接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更多选择和协助给出租方,以更好地体现已方的善意诚信,这也可以作为后续法官酌定违约赔偿金额时的参考因素。

      (二)出租方角度

      作为出租方,在正常的合同期内更希望保持合同的稳定和承租方的正常履约。如果遇到像本案中出现的情形,首先应当明确表示对承租方的单方解约行为不认可。当承租方搬离承租房屋,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时,当积极与承租方协商解决,并开始寻找其他承租人。不要固执地认为,对方没有解除权,合同依然有效,即使承租方已经搬离承租房屋也不管不问,心中只想着按照合同正常收取租金。

      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就是法律规定的,守约方的及时减损义务。司法实践中,就承租方擅自搬离而造成的违约空置损失,法院一般支持3-6个月的租金金额。

      所以,当承租人确定已经搬离承租房屋后,出租方当积极寻找其他承租人,将房屋及时出租,不要空置浪费,否则,就法院支持赔偿金额以外部分的损失便只能自行承担。

      在诉讼过程中,当法院已经明确释明合同不宜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当考虑实际情况及综合风险,及时调整诉求。否则,如前述案例,就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赔偿部分,法院就没有处理,当事人只能另行提起诉讼处理,徒然浪费时间及诉讼成本。

    日期:2017-5-22 阅读:143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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