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

    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他字第12号

    发布日期:2009-07-20

    实施日期:2009-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9年4月1日〔2009〕鄂行他字第2号)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年7月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此复。

    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的请示

     


     

    日期:2018-9-19 阅读:13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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